香港護士管理局

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職能

A.  註冊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評核註冊及登記申請,並建議批准或拒絕這些申請;
  2. 在適用情況下,就批准註冊及登記的規定,提出建議;
  3. 評核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登記護士名冊的申請,並建議批准或拒絕這些申請;
  4. 在適用情況下,就批准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登記護士名冊的規定,提出建議;以及
  5. 考慮發出執業證明書的事宜。

成員名單

主席 高筱珊女士
成員 陳欣欣女士
陳葉詠嫻教授
鄭寶儀女士
張旭紅女士
林瑞心女士
梁綺華女士
文保蓮女士, MH
刁美霞教授
王鈞正博士
王文炳博士
B.  教育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就基本護士教育提出政策建議;
  2. 監察考試小組委員會;
  3. 就執業資格試的評核方法提出建議;
  4. 就課程指引及實施規定提出建議,以符合國際趨勢/標準;以及
  5. 為基本護士教育政策的進展及改善,提供意見。

成員名單

主席 文保蓮女士, MH
成員 陳胡安琪教授
陳小玲博士
陳倩儀博士
張美茵女士
周嘉明教授
蔡啟德先生
賴芷君博士
梁綺華女士
蕭美儀博士
鄧翠欣博士
鄧美媛女士
羅鳳儀教授
黃亦淇女士
黃婉霞教授

(I) 註冊護士(普通科)考試小組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透過教育委員會,在維持執業考試第一部(普通科註冊)的應有水準方面,向護士管理局負責;
  2. 確保執業考試第一部(普通科註冊)妥善進行;
  3. 提名主考官及考官,待教育委員會批准;以及
  4. 定期檢討現行考試程序;如有需要,向教育委員會提出改善建議。

成員名單

主席 羅鳳儀教授
成員
陳玉儀博士
陳抱弟博士
周嘉明教授
關耀祖博士
林璧蓮女士
林淑芬博士
吳瑞菁女士
倪飛雲博士
謝頴姿女士
楊慧藍女士
丘瑞如博士
余舜雯女士

(II) 登記護士(普通科)考試小組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透過教育委員會,在維持執業考試第一部(普通科登記)的應有水準方面,向護士管理局負責;
  2. 確保執業考試第一部(普通科登記)妥善進行;
  3. 提名主考官及考官,待教育委員會批准;以及
  4. 定期檢討現行考試程序;如有需要,向教育委員會提出改善建議。

成員名單

主席 空缺
成員 張孟詞博士
徐妙玲女士
關雄偉先生
關施慈女士
林清教授
李珠璣博士
勞家儀博士
吳亭欣女士
彭楚君博士
黃秀玲女士
黄嘉恩博士
王美鳳博士

(III) 精神科護士考試小組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透過教育委員會,在維持執業考試第二部(精神科註冊)的應有水準方面,向護士管理局負責;
  2. 確保執業考試第二部(精神科註冊)妥善進行;
  3. 提名主考官及考官,待教育委員會批准;以及
  4. 定期檢討現行考試程序;如有需要,向教育委員會提出改善建議。

成員名單

主席 羅桂珍女士
成員 高錦基先生
林頌恩女士
羅翠玉女士
鄧美媛女士
黃家寳女士
黃素梅女士

(IV) 註冊護士(病童科)考試小組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透過教育委員會,在維持執業考試第四部(病童科註冊)的應有水準方面,向護士管理局負責;
  2. 確保執業考試第四部(病童科註冊)妥善進行;
  3. 提名主考官及考官,待教育委員會批准;以及
  4. 定期檢討現行考試程序;如有需要,向教育委員會提出改善建議。

成員名單

主席 陳倩儀博士
成員 李惠兒博士
周柏珍教授
江黄潔芳博士
林麗華博士
盧海珊教授
温月媚女士
余莉琼女士
陳錦明博士
C.  初步調查小組 [根據第164A章《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5條及第164B章《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5條而設立的法定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根據以上《規例》的規定,對涉及行為的申訴或告發,作出初步調查;以及
  2. 對申訴/告發作出調查後,就根據《條例》進行研訊一事,向管理局提出建議。

成員名單

主席 羅桂珍女士
成員 余建業先生
羅錦燕女士
曾詠君女士
D.  專業發展委員會

職權範圍

就以下事項向護士管理局提供意見︰

  1. 劃分護理工作的範疇;
  2. 符合國際標準的《護士專業守則》;
  3. 專業實務的整體水平;
  4. 護理工作及教育的發展趨勢;
  5. 從管理局角度應付未來發展的政策及策略,包括醫護服務的提供及發展;
  6. 持續護理教育的政策,以及持續護理教育制度的推行、監察和檢討;以及
  7. 持續護理教育機構的評審,並監察他們的表現。

成員名單

主席 梁明博士
成員 陳韶珊女士
周柏珍教授
鍾穎雯女士
何巧嬋女士
甘迅駒先生
姜婉君女士
高筱珊女士
郭美玲女士
李柏寧先生
龍雪兒女士
吳美君女士
孫國華先生
羅鳳儀教授
E.  評審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透過評審,就院校的學術和專業水平提供獨立的權威意見,即
    1. 確認或重新確認有關院校為註冊目的而舉辦的任何護理課程;以及/或
    2. 檢討有關院校的整體學術和專業水平。
  2. 推廣有關評審和質素保證的良好作業模式,並協助維持及監察學術和專業水平。
  3. 就評審及學術和專業水平的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4. 執行管理局准許或指派予評審委員會的有關評審和評估的其他職能。

成員名單

主席 羅鳳儀教授
成員 陳胡安琪教授
陳芍華女士
陳麗紅女士
陳磊石教授
鄭可瑜博士
張廸琳女士
張健博士
張景朗先生
張美茵女士
葉淑嫻女士
高美姫女士
高筱珊女士
林淑芬博士
李卓堯先生
梁雅儀女士
麥素珊女士
刁美霞博士
謝敏儀教授
余秀鳳教授
袁楨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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