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註冊和登記 (普通科/精神科)

  1. 誰可以申請?

    有關機構(申請人)可純粹為讓某人(獲委聘人)替其進行臨牀示範或與其進行學術交流的目的,向管理局申請非本地培訓護士的暫時註冊/登記。

    合資格機構名單pdf
  2.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須代獲委聘人填妥申請表格,連同由獲委聘人填寫的聲明書和下列文件遞交至管理局:
      1. 獲委聘人的香港身份證/護照的經核證副本;
      2.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註冊機構發出的有效護士執業證書的經核證副本(即護士註冊/登記證明書和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證明獲委聘人有資格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護士執業的同等證明文件;
      3. 獲委聘人的履歷副本;以及
      4. 獲委聘人未經黏貼的照片(護照尺寸)兩幀:照片須攝於申請日期前不超過兩年。

        表格 – 暫時註冊/登記(普通科/精神科)
        申請表格 pdf
    2. 如遞交的申請不完整或不一致,管理局會要求申請人澄清資料與文件不相符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申請的處理時間亦會因此而延長。
    3. 申領暫時註冊證明書或暫時登記證明書的訂明費用為港幣1,190元。申請獲得批准前,無須繳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