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註冊和登記 (普通科/精神科)

  1. 誰可以申請?

    有關機構(申請人)可純粹為讓某人(非本地培訓護士)替其進行臨牀示範或與其進行學術交流的目的,向管理局申請非本地培訓護士的暫時註冊/暫時登記。
  2.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須代非本地培訓護士填妥申請表格,連同由非本地培訓護士填寫的聲明書和下列文件遞交至管理局:
      1. 非本地培訓護士的香港身份證/護照的真確副本
      2. 當地註冊/登記機構發出的有效護士執業證明書的真確副本 (即護士註冊/登記證明書和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非本地培訓護士可在當地從事護理工作

        (即  (i)  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已於當地註冊/登記並持現時有效的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及
          (ii)  護士註冊/登記證明書或其他由當地註冊/登記機構核實申請人 的首次註冊/登記日期而簽發的正式文件。)
      3. 非本地培訓護士的履歷表副本

        表格 – 暫時註冊/登記(普通科/精神科)(只備英文版)
        申請表格 pdf
    2. 如遞交的申請不完整或不一致,管理局會要求申請人澄清資料與文件不相符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申請的處理時間亦會因此而延長。
    3. 申領暫時註冊證明書或暫時登記證明書的訂明費用為港幣1,190元。申請獲得批准前,無須繳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