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註冊/登記(精神科)
誰可以申請?
申請程序
誰可以申請?
非本地培訓護士須:
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一般完成最少三年的註冊前精神科護理課程或最少兩年的登記前精神科護理課程;
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獲准從事精神科護士專業的有效證明書
註一
,而該證明書足以作為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具備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充分證據;
在取得資格後,已完成與護士執業範疇有關的訓練課程;
在取得資格後,已有最少三年在診所或醫院的全職臨牀經驗;及
已被揀選以獲特別註冊/特別登記的人的身份,全職受僱於某「指明機構」。
註一: 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明書必須於提出申請時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該等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夾附下列文件的正本及副本或真確副本,親身或以郵遞方式遞交至僱用機構核實,再由僱用機構遞交至管理局:
香港身份證/護照
護士畢業證書
當地註冊/登記機構發出的有效護士執業證明書
(即
(i)
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已於當地註冊/登記並持現時有效的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及
(ii)
護士註冊/登記證明書或其他由當地註冊/登記機構核實申請人的首次註冊/登記日期而簽發的正式文件。)
完成與護士執業範疇有關的註冊/登記後的訓練課程的證明文件
由僱主簽發及/或核證的護理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說明申請人在取得資格後在診所或醫院的全職臨牀經驗年數。
申請人須要求其訓練機構向管理局寄交載有其各科的科目編號、名稱及考獲的等級/成績的成績單,以及一份詳列申請人每一科目的理論訓練及臨牀經驗訓練時數的記錄。由於若干所需資料未必會在個別申請人的成績單上顯示,因此申請人另須要求訓練機構
填妥「受訓詳情核實證明」,包括一份載有申請人每一科目的理論訓練及臨牀經驗訓練時數的記錄(如以週為單位計算,請註明每週的學習時數)(即表格
1(a)),並密封在訓練機構的正式信封內,直接寄回管理局,以免延誤申請
。
申請人須把「在境外的註冊/登記核實證明」(即表格1(b))轉交向其發出境外的護士註冊/登記證明書的註冊機構,以供該等機構填寫並直接交回管理局。請注意,
填妥的「在境外的註冊/登記核實證明」送達管理局時必須密封在簽發機構的正式信封內,並由簽發機構直接交回管理局
。
一般而言,申請人在境外的訓練/註冊機構平均需時三至四個月才可填妥並向管理局交回「受訓詳情核實證明」及「在境外的註冊/登記核實證明」。在收齊所需資料及文件後,管理局才會審核申請。如申請表和證明文件上所載的資料不全或不足,管理局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擬在香港(特別是在短期內)受聘為特別註冊/登記護士者,務須留意。
表格及參考資料 - 特別註冊/登記(精神科)(只備英文版)
申請表格
表格1(a) - 受訓詳情核實證明
表格1(b) - 在境外的註冊/登記核實證明
僱主須知
僱主須知附件一 - 工作證明書
僱主須知附件二 - 僱主專用表格
如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上所載的姓名不符,申請人或須於法定機構作法定聲明,以確認申請文件上所載的姓名與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所載的為同一人,並向管理局提供有關法定聲明的正本或妥為認證的真確副本。
管理局沒有推行相互承認的註冊/登記制度。管理局會根據申請人接受的理論和臨牀訓練的時數及內容,按個別情況審批每宗申請。有關管理局要求的訓練時數及內容,申請者可參考以下載有管理局對本地護士培訓課程綱要及要求的文件:
申請特別註冊護士(精神科):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護士(精神科)培訓課程綱要及要求參考指引
申請特別登記護士(精神科):登記護士(精神科)的核心才能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護士(精神科)培訓課程綱要及要求參考指引
導致申請延誤的常見情況:
資料不完整
申請人必須完整地填妥申請表格並提交一切所需文件。
管理局在收齊所有資料後,才會處理有關申請。
請謹記在所需位置填寫全名。
資料與文件不相符
由申請人的訓練機構/在香港境外的註冊機構提供的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接受教育日期等)必須與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相符。
管理局會先澄清所有不相符之處,然後才進一步處理申請。
欠缺所需資料或證明文件
未有提供所需的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
提供英文或中文以外的證明文件(如文件正本是英文或中文以外的其他語言的文件,必須同時提供由文件簽發機構提供/認證的正式英文譯本)。
如遞交的申請不完整或不一致,管理局會要求申請人/僱用機構澄清資料與文件不符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申請的處理時間亦會因此而延長。
申領特別註冊證明書或特別登記證明書的訂明費用為港幣1,190元。申請獲得批准前,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Registration and Enrolment Proced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