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 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明書必須於提出申請時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該等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即 | (i) | 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已於當地註冊/登記並持現時有效的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及 |
(ii) | 護士註冊/登記證明書或其他由當地註冊/登記機構核實申請人 的首次註冊/登記日期而簽發的正式文件。) |
註二:如親身遞交申請,申請人須攜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到管理局。所遞交的副本經核實後,文件正本將會即時歸還。如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交經公證人妥為認證的真確副本。
註三:如當地註冊/登記機構只以電子形式簽發證書,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交經公證人妥為認證的真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