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护士管理局

A. 注册护士

  1. 在香港以外地方受训的申请人∶
    1. 须完成一间驻院护士学校开办的不少于三年的护士理论及实务训练课程;或
      由大学、学院或理工学院开办的不少于三个学年的注册前护理课程;或
      特别为已具备不同资格或经验的人士而设,并获管理局不时核准的任何其他护理课程,如登记护士衔接课程;
    2. 必须持有获管理局不时承认的核证团体所发出获准从事护士专业的有效证明书,作为有足够能力从事护士专业的证据;以及
    3. 必须在注册执业试取得及格成绩,并如有规定,接受管理局所指明的进修。
  2. 在香港受训的申请人∶
    1. 须圆满地完成一个由已刊宪训练学校提供并获管理局认可为期至少三年的注册前护理课程。

B. 登记护士

  1. 在香港以外地方受训的申请人∶
    1. 须于香港以外地方完成管理局认为可接受的至少两年的正规全职护士训练;
    2. 必须持有获管理局不时承认的核证团体所发出获准从事护士专业的有效证明书,作为有足够能力从事护士专业的证据;以及
    3. 必须在登记执业试取得及格成绩,并如有规定,接受管理局所指明的进修。
  2. 在香港受训的申请人∶:
    1. 须圆满地完成一个由已刊宪训练学校提供并获管理局认可为期至少两年的登记前护理课程。